紅星美凱龍及車建興等被财政部罰款共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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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9:53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财政部決定給予美凱龍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給予美凱龍原單位負責人車建興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給予美凱龍原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席世昌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觀點網訊:4月15日,紅星美凱龍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公司及兩名高管收到财政部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前期會計差錯更正。

    公告顯示,紅星美凱龍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财政部行政處罰決定書》(财監法[2024]73号、财監法[2024]74号、财監法[2024]75号),當事人為紅星美凱龍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車建興、席世昌。

    決定書指出,美凱龍所屬子公司杭州紅星美凱龍世博家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的房産,因集體土地政策原因,至今未辦妥産權。根據美凱龍(乙方)與杭州紫金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甲方)簽訂的《房屋預約轉讓、租賃協議》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将所認購的本協議房産或本協議項下之權益以任何方式轉讓給第三人(乙方指定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否則,視為乙方違約。但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條款約定,該房産不能單獨出售,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3号——投資性房地産》明确要求的“投資性房地産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條件,不應作為投資性房地産核算。

    美凱龍所屬子公司紅星美凱龍環球(北京)家具建材廣場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北沙灘1号院的房産,土地性質為科研用地,該房産不能單獨出售,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3号——投資性房地産》明确要求的“投資性房地産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條件,不應作為投資性房地産核算。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企業會計準則第3号——投資性房地産》第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财政部決定給予美凱龍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給予美凱龍原單位負責人車建興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給予美凱龍原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席世昌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财政部對美凱龍罰款5萬元,對原單位負責人車建興罰款2萬元,對原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席世昌罰款1萬元。

    美凱龍表示,上述行政處罰不會對公司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産生影響。公司已于3月29日對相關事項進行追溯調整,並在4月16日披露了更正後的2022年年度及2023年第三季度财務報表。

    美凱龍強調,公司已就相關事項進行了更正,對公司不會産生進一步影響。董事會及全體董事承諾公告内容真實、準确、完整,並承擔法律責任。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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