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競争問題未解 證監會對上實集團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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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16:44

  • 再次延期履行承諾期限屆滿後至今,該公司未按照承諾解決同業競争,構成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證監會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違反承諾的行為。

    觀點網訊:12月21日,上海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因公司間接控股股東上實集團未按承諾解決同業競争問題,構成了違反承諾的行為,證監會決定對上實集團出具警示函。

    據觀點新媒體獲悉,上實發展間接控股股東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提到,上實集團作為上海實業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在2011年上實控股間接收購上實發展63.65%股份時,簽署了《避免同業競争承諾函》,承諾采用政策允許的方式進行業務整理,避免與上實發展發生同業競争。

    該承諾履行期限于2014年7月屆滿,經股東大會審議延期3年履行前述解決同業競争的承諾。延期履行承諾期限于2017年7月屆滿,經股東大會審議延期2年履行前述解決同業競争的承諾,再次延期履行承諾期限于2019年7月屆2滿。再次延期履行承諾期限屆滿後至今,該公司未按照承諾解決同業競争,構成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證監會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違反承諾的行為。

    為維護市場秩序,治理承諾失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上實集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上實集團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審校:鐘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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