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于2023年5月5日向陽光城發出《關于對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報的問詢函》(公司部年報問詢函〔2023〕第66号),並要求該公司在5月19日前回復,截至陽光城股票摘牌日,陽光城未能按要求回復深交所的問詢函件。
觀點網訊:9月28日,深交所發布關于對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監管函稱,深交所于2023年5月5日向陽光城發出《關于對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報的問詢函》(公司部年報問詢函〔2023〕第66号),並要求該公司在5月19日前回復,截至陽光城股票摘牌日,陽光城未能按要求回復深交所的問詢函件。
陽光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2.1.1條、第13.1.4條的規定。深交所依據《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3.2.2條對陽光城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