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将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稱房地産)轉移、變更到改制後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觀點網訊:9月28日,财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提出,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将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稱房地産)轉移、變更到改制後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将房地産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将房地産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改制重組後再轉讓房地産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照改制重組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确定;經批準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為作價入股時縣級及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按購房發票确定扣除項目金額的,按照改制重組前購房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本次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項目金額,購買年度是指購房發票所載日期的當年。
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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