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集團作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發行人,未能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債券2022年年度報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吳潔作為陽光集團董事長,對陽光集團未能按期披露定期報告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觀點網訊:7月25日,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發布關于公司和董事長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觀點新媒體獲悉,陽光集團和公司董事長吳潔近期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其中,陽光集團作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發行人,未能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債券2022年年度報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陽光集團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陽光集團應在收到之日起2個工作日内披露決定書,在30個工作日内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對照決定書逐項落實整改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内容。
此外,經查,吳潔作為陽光集團董事長,對陽光集團未能按期披露定期報告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決定對吳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吳潔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将整改情況提交書面報告。
審校:武瑾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