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集團、黃巧靈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未能保證其披露信息的完整性,違反了本所《創業闆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4.3.2條第七項、第5.1.1條的規定。
觀點網訊:4月1日,深交所發布關于對杭州宋城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等相關股東的監管函。
據觀點新媒體獲悉,監管函提到2022年11月18,宋城演藝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杭州宋城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宋城演藝實際控制人黃巧靈及其一致行動人黃巧龍、劉萍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未如實披露股權轉讓相關“差額補足義務及超額收益安排”具體内容,信息披露不完整。
宋城集團、黃巧靈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未能保證其披露信息的完整性,違反了本所《創業闆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4.3.2條第七項、第5.1.1條的規定。
黃巧龍、劉萍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未能保證其披露信息的完整性,違反了本所《創業闆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5.1.1條的規定。
深交所要求上述相關人員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審校:鐘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