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儒傑辭任 弘陽服務委任冉麗橋為聯席公司秘書及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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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20:16

  • 冉麗橋已獲委任為聯席公司秘書、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上述變更後,李永剛将繼續擔任另一名聯席公司秘書。

    觀點網訊:9月1日,弘陽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發布聯席公司秘書、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變更及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公告消息。

    觀點新媒體獲悉,弘陽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黃儒傑已提呈辭任公司的聯席公司秘書,並不再擔任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05條項下的本公司授權代表(授權代表)、香港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16部及上市規則第19.05(2)條在香港代本公司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書之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

    黃儒傑确認,彼與董事會並無意見分歧,亦無上述辭任有關的情況需提請聯交所或本公司股東垂注。

    另悉,冉麗橋已獲委任為聯席公司秘書、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上述變更後,李永剛将繼續擔任另一名聯席公司秘書。

    據了解,弘陽服務日期為2021年3月25日的公告,内容有關委任李永剛為聯席公司秘書之一,以及聯交所就李永剛擔任聯席公司秘書的資格授予本公司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期限由委任李永剛為本公司聯席公司秘書當日起計三年(豁免期間)。

    條件是黃儒傑(符合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的規定)獲委聘為聯席公司秘書,並協助李永剛獲得上市規則第3.28條定義的相關經驗,以及于豁免期間内履行彼作為聯席公司秘書的職責。如黃儒傑先生不再向李永剛提供協助,豁免将即時予以撤銷。

    監于黃儒傑的辭任,以及由于李永剛目前並未持有上市規則第3.28條規定的公司秘書資格,公司已申請且聯交所已授予新的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項下規定(新豁免),期限為自冉麗橋獲委任當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新豁免期間)。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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