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大:未必能根據執行書償還未清償總額 争取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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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18:08

  • 蘭州法院裁定該金融機構勝訴,而南京立方置業被責令向該金融機構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币1.80億元及利息人民币1007萬元,罰息約人民币852萬元。

    觀點網訊:3月8日,上海證大房地産有限公司披露内幕消息,近期收到並獲告知蘭州法院對南京立方置業有限公司、南京水清木華置業有限公司、上海證大置業有限公司及南京證大大拇指商業發展有限公司均為上海證大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發出的執行裁定書。

    據觀點新媒體了解,2021年9月28日的2021年中期報告顯示,關于上海證大一家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南京立方置業有限公司與一家金融機構簽訂的信托貸款合同的糾紛。

    于2021年7月22日,上海證大集團接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傳票,内容有關該金融機構要求償還本金、利息、罰息及復利合共約人民币2.1億元。随後,蘭州法院裁定該金融機構勝訴,而南京立方置業被責令向該金融機構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币1.80億元及利息人民币1007萬元,罰息約人民币852萬元(2021年4月30日以後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自此,上海證大集團管理層積極與該金融機構磋商,惟雙方未能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根據該執行書,南京立方置業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約人民币2億元被凍結及劃撥以償還未清償總額;該金融機構有權對南京立方置業有限公司質押的南京水清木華置業有限公司100%股權以折價出售或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該金融機構有權對南京水清木華置業有限公司抵押的南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折價出售或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南京立方置業有限公司上海證大置業有限公司及南京證大大拇指商業發展有限公司須對未清償總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倘南京立方置業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不足以償還未清償總額,蘭州法院将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該等被執行人的等值資産。

    根據上海證大集團現時财務狀況,集團未必能根據該執行書向該金融機構償還未清償總額。上海證大集團将繼續與該金融機構進行洽商,争取就未清償總額達成和解。上海證大持續評估該申索對集團的法律、财務及運營影響。

    董事會将密切監督上述事宜的進展並将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另行作出公告以知會上海證大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有關該申索的任何重大情況更新。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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