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閑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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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17:36

  • 明确了閑置土地的分類及各類型的判定情形,調查認定的程序。按照原因,閑置土地分為非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和用地單位自身原因。

    觀點地産網訊:據媒體5月19日報道,溫州市國土局就《溫州市閑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共六章28條,内容涉及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閑置處置、監管利用、閑置預防等方面。

    在閑置土地認定方面,該辦法提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經認定屬于閑置的國有建設用地。另外,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辦法還明确了閑置土地的分類及各類型的判定情形,調查認定的程序。按照原因,閑置土地分為非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和用地單位自身原因。

    非用地單位自身原因主要包括因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或者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變動影響土地開發、公共投資項目因資金、政策處理不到位等原因影響開發建設等12種情況。除此以外均應認定為用地單位自身原因。

    溫州市國土局表示,該辦法在對村二三産留用地的處置、涉及司法查封的閑置土地的處置、進入處置程序後開工建設情形等三個方面的政策有所創新。

    在處置階段,該辦法重點明确了不同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

    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導致的閑置土地,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将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将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有抵押權的,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在調查認定期間用地單位事實上已開工的,並達到國土資源部53号令規定開工標準的,可視為處置完畢,不再進行後續處罰處置。

    因公共投資項目因資金、政策處理不到位等原因影響開發建設造成的閑置土地,可以根據形成閑置土地的責任單位與用地單位協商形成的建議方案,選擇調整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用途相同、價值相當的建設用地,由政府安排臨時建設等方式,進行處置。

    因非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在按規定處置外,屬地政府或形成閑置土地的責任單位應該主動消除閑置因素。

    若市民或單位對該辦法有建議或意見,可于6月17日前反饋給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處。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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