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發佈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推動普惠養老服務提質擴面的指導意見。

其中,《指導意見》提出,分類完善養老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滿足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

養老機構收費包括基本服務費、非基本服務費、上門服務費。其中,基本服務費指養老機構向入住老人收取的牀位費、護理費;非基本服務費指養老機構在基本服務費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費等其他費用;上門服務費指養老機構為居家老人提供上門服務收取的費用。區分養老機構類型和服務類型,分別實行不同的收費管理方式,其中,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或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一)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是指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羣體的公辦養老機構。公辦養老機構包括由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舉辦並承擔法人責任的公建公營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中收住社會老年人(兜底保障對象以外的老年人)的收費標準可參照同等質量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執行或單獨制定,收入按照有關規定管理;非基本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確有必要的,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對選擇集中供養的特困老年人實行免費收住政策,有關部門對自願入住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羣體按規定給予相關補助。

(二)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面向全體老年人開放,提供價格可負擔、質量有保障的養老服務,包括以收住社會老年人為主的公建公營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以及接受場地費用減免或建設運營補貼等政府支持的社會辦養老機構。公建公營、公建民營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他社會辦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費由地級及以上發展改革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明確收費標準參考區間,引導機構與政府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合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收費管理方式由省級發展改革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非基本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普惠支持型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羣體的,其基本服務收費標準參照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收費標準執行。

(三)完全市場型養老機構。完全市場型養老機構包括除兜底保障型和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外的其他養老機構。完全市場型養老機構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機構根據實際成本、質量情況、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鼓勵優質優價,滿足老年人多樣化需求。

(四)醫養結合服務。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舉辦的養老機構屬於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收取的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可在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收費基礎上,根據成本增加情況,適當提高基準收費標準,促進醫養結合發展;其他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養老機構按照機構性質實行相應的收費管理方式,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收費標準參考區間管理的,基本服務費參照上述原則制定。

(五)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全託牀位10張以下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收費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確有必要的,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鼓勵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在保障服務質量的基礎上,為有需要的居家老人提供上門服務,上門服務費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服務機構綜合考慮服務成本、交通成本、供求關係等因素合理制定,地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可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明確收費標準參考區間,引導合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