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1月20日消息,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近日發佈《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土地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規定》(以下簡稱最新規定)。

據瞭解,現行規定將於2023年11月30日到期。本次重新發布為政策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且僅對管理部門名稱作調整,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

最新規定指出,城市更新單元拆除範圍內用地手續不完善的建成區,同時符合下列要求的,可納入歷史用地處置範圍:1.未簽訂徵(轉)地協議或已簽訂徵(轉)地協議但土地或者建築物未作補償的(協議明確土地或者建築物不再補償的,不屬於“未作補償”情形);2.用地行為發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簽訂徵(轉)地協議且土地及建築物均已按協議進行部分補償但補償未完成的用地,不得納入歷史用地處置範圍。

申請歷史用地處置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以下簡稱“繼受單位”)應對拆除範圍內符合條件的用地一併申請處置。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在2013年5月17日前已批准但未進行歷史用地處置的,繼受單位可在實施主體申請開發建設用地審批前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歷史用地處置。

城市更新單元進行歷史用地處置後,政府將處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繼受單位進行城市更新,具體比例區分一般更新單元與重點更新單元分別確定,其餘部分無償移交政府。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後,歷史用地處置意見書作為項目用地審批及出讓的依據,處置後的土地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城市更新單元調出更新單元計劃的,歷史用地處置意見書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