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7月14日,證監會披露,方星海副主席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座談會發表講話。
6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草案)》,7月9日私募條例正式發佈,並將自9月1日起實施。
方星海表示,通過行政法規確認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2013年修訂實施的基金法第一次將私募基金納入法律和監管框架。十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迅速,從一個“小眾行業”發展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支持產業轉型升級、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當前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轉型階段,條例的出臺正是對行業十年發展成績的充分肯定,也是在行政法規層面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進一步確認。條例在總則中開宗明義地提出,“國家鼓勵私募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功能作用”,對行業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更為行業發展增添了充足的底氣。
針對私募基金行業的突出問題,條例抓住管理人及其股東、實控人、合夥人等關鍵主體,聚焦資金募集、投資運作等關鍵環節,加強對相關主體的行為規範,強化風險源頭管控,引導行業良性發展。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誠信勤勉義務,列明瞭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
堅守“非公開”“合格投資者”的募集行為底線,落實穿透監管,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對專業化管理、關聯交易管理作出制度安排,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行為,嚴禁保本保收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挪用侵佔基金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私募基金姓“私”,條例牢牢把握私募基金契約自由、市場自律、責任自負的特點,貫穿了以市場為導向的基本精神,為發揮市場機制的自我約束作用創造條件。針對行業面臨的“退出難”問題,提供市場化退出安排,為私募基金良性退出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提供製度保障。着力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與高級管理人員的利益綁定機制,將股東、從業人員、投資者利益“捆綁”,避免在出現風險後管理人“一走了之”。強化信息提供和信息報送要求,提升信息報送和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防範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條例集中解決了一批阻礙行業發展的桎梏和頑疾,是優環境、促發展的“護身符”。為解決契約型基金對外投資的顯名登記問題提供了法規依據,落實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形成對外公示效果,使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的對外投資有據可查,解決投資者的後顧之憂。條例規定要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監測機制,搭建統一的信息平臺,使集中彙集電子合同、產品過程信息、投資者份額持有情況等信息成為可能,有利於夯實行業運營基礎設施,提升私募基金運作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條例設專章支持創業投資基金髮展,制定了統一性與差異化相結合、監管規則與促進政策相協調的專項規範。考慮到創業投資基金作為一類特殊的私募基金,在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槓桿適用、存續期限等方面有別於其他基金,條例規定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吸引更多資金“投小、投早、投科技”,暢通“科技-產業-金融”良性循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