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新增租賃住房租期不得超20年 防範“以租代售”
7月1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新增租賃住房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自持型租賃住房的不動產登記進行了規定,主要是兩點,一是明確用途為“自持租賃住房”,二是“不得改變性質”,目的是促進此類住房用途明確,防範明租實售等情況的出現。
新增租賃住房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參考《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並結合市場水平協商確定。經政府部門按市場價格團租後用作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相關規定執行。押金鼓勵押一付一,最高不得超過月租金三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過一年,要求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並且要求經營新增租賃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村集體等應將其出租的房源信息如實錄入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在項目宣傳推廣時,不得誘導、強迫、引導承租人蔘與任何有金融風險的行為。同時宣傳時也不得出現“投資”“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購”“不限貸”等涉嫌誤導、欺騙和虛假宣傳字樣。
此外,在“穩定租賃住房性質”方面,《通知》規定,用於建設自持租賃住房的土地出讓時,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地塊所建自持租賃住房應當整體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其不動產權證和登記簿上註記用途為“自持租賃住房”,載明“不得分割、銷售、轉讓及拆分抵押。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合併重組、股權轉讓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賃住房應整體轉讓,轉讓後自持租賃住房性質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