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地產網訊:近日,廣東省珠海市國土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珠海市利用特區立法權,在原《珠海市土地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制定《珠海市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增強了立法效力。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瞭解,1998年,珠海市在獲得特區立法權之初,即制定了具有珠海特色的規劃、環保、土地、人口、道路交通等城市管理基礎性法規,將特區建設中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上升為法規;2010年10月,國務院批准特區範圍擴大到全市。

經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珠海市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

與原《珠海市土地管理條例》對比,原條例為較大市立法,較大市立法需嚴格遵循不牴觸原則,其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法規等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執行上位法的規定;

而新的條例為特區立法,最大優勢在於可對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做出變通,且變通規定在特區範圍內優先適用。

該負責人介紹,新條例利用特區立法的變通權和變通規定的優先適用權,對原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在徵地體制方面,調整了市政府、市國土局和區政府徵收土地時的主體責任和職責分工,既保持責任主體與上位法規定相一致,同時補充區政府或經濟功能區在實際工作中的實施主體職責。

在劃撥土地補交地價標準方面,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明確規定除地上有合法建築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轉變為出讓方式)且不改變原批准土地用途的按基準地價補交地價款外,其他情形一律按評估市場價補交地價款。

此外,此次修改還涉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農村留用地開發使用、臨時用地續批、土地招拍掛、土地閒置費徵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