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套房子咋要交兩次中介費”
律師:買房人簽訂委託購房合同時要注意合同條款
事件買套房,兩家中介要收錢
近日,吳先生在購房二手房的過程中遇到了件煩心事:女兒通過房產中介公司購買一套二手房,支付了1萬多元的中介費後,另一家中介公司又找上門來,稱吳先生“跳單”,要求另外支付中介費。
吳先生說,今年4月7日,他代女兒到市區某房產中介公司看房,房產中介公司帶他看了世紀巨星和金帝花園的兩套二手房。由於女兒當時不在泉州,而且對房子的價格不滿意,吳先生並沒有當場定下來,但他與該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看房記錄和求購委託書。
過幾天,女兒從廈門回來了,又委託了另一家房產中介看房,最終通過這家中介公司買下了位於世紀巨星的一套二手房。湊巧的是,他女兒所購買的房子與吳先生找的那家房產中介公司推薦的位於世紀巨星的房子是同一套,但價格低了1.5萬元。
這下,吳先生原來委託的中介就不答應了,認為吳先生有“跳單”嫌疑,且根據已簽訂的協議,要求吳先生支付中介費。
中介防“跳單”,委託條款有深意
據瞭解,房產中介所說的“跳單”,是當事人為逃避支付佣金不講誠信地與第三方房產中介或與房東直接進行交易,或者通過他人與房東私自交易。目前市場通過“跳單”而達到逃避房產中介佣金的情況經常出現,很多房產中介都不堪其苦。
因此,在與吳先生簽訂的文書中有這樣的條款:“初步達成意向……甲方均有義務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的義務”,以及“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至到期後6個月內,甲方或者甲方親友及其代理人,無論通過何種途徑直接或者間接與乙方介紹過的客戶成交,甲方均須向乙方支付本協議所約定的中介服務佣金”。
吳先生委託的那家房產中介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吳先生的女兒所購買的二手房的第一手信息是通過他們公司瞭解到的,他們公司員工併為此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吳先生也與他們公司簽訂了看房記錄和委託書。吳先生的女兒後來通過的另一家房產中介成交,明顯就是屬於“跳單”現象。目前該公司已經着手起訴吳先生。
吳先生說,他女兒找另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看房、簽訂合同的事他並不知情,女兒與另一家房產中介公司成交,主要是該房子的價格比他找的那家房產中介公司的報價低了1.5萬元。另外,房東的房源並不是獨家委託給該房產中介。
律師籤合同,關鍵條款要注意
福建泉秀律師事務所於那剛律師認為,如果當事人與該房產中介已經簽訂了《房產求購委託書》,該房產中介的工作人員併為此付出勞動,最後當事人成交了房產中介所推薦的房子,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就有義務支付給房產中介佣金報酬。至於當事人提出的另一家房產中介所成交的合同價格比第一少了1.5萬元,房子的價格需要當事人與房東進行協商,房產中介已經盡到推薦信息、帶看的義務。
不過福建建達律師事務所泉州分所張傳江律師認為,其中委託書中的“初步達成意向……甲方均有義務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的義務”,以及“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至到期後6個月內,甲方或者甲方親友及其代理人,無論通過何種途徑直接或者間接與乙方介紹過的客戶成交,甲方均須向乙方支付本協議所約定的中介服務佣金”帶有不平等的約束,消費者在求購二手房應該認真閱讀委託書等相關合同文本,一旦簽訂,只要是在不違法的情況下消費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法律人士指出,針對目前市場二手房市場出現消費者不誠信的“跳單”現象,房產中介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在合同中經常會出現“不平等”條約,但由於市場上出現的“跳單”五花八門,房產中介把握事實證據比較困難,法院在綜合判決時會比較傾向房產中介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