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經過五年的審理,美國最高法院終審裁決一起關於政府徵地的訴訟,認為“為了‘經濟開發’,政府授權開發商徵用土地,也是出於公共目的,因此也是合法的”。圍繞這一起判例的爭論及隨後的餘波———美國已有34個州制定法律或修改憲法,限制政府徵用土地的權力,其中種種,頗令我們深思、鏡鑑。
真的,中文是很有魅力的語言。比如,中文形容詞用得比較多,特別適合於用來表決心、獻忠心。這類形容詞還進了法律,像憲法第十二條,說是“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神聖不可侵犯”,這就表明了一種堅強決心。反觀憲法第十三條,提到公民財產時只說“不受侵犯”,沒有“神聖”二字。
不過“神聖”二字着實奇怪。我們的主流思想一直是無神論,何以憲法中會出現“神聖”兩字?“神聖”是帶有宗教色彩的。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神聖”指“極其崇高而莊嚴的,不可褻瀆的”,例句和詞組有“神聖的使命”以及“我國的神聖領土不容侵犯”。使命可以是“神聖”的,可以是“極其崇高而莊嚴的”,勉強一些,領土也可以是“神聖”的和“極其崇高而莊嚴的”,但財產就是財產,財產怎麼可能是“神聖”的呢?怎麼可能是“極其崇高而莊嚴的”呢?“神聖”這個形容詞至少不是法言法語。
詩歌語言的特點之一就是鏗鏘有力,擲地有聲,讓人熱血沸騰。比如“為有犧牲多壯志,敢教日月換新天”這兩句。讀這樣的句子,刀山敢上,火海敢下,什麼人間奇蹟都敢於創造,更不用說闖股市了。中文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句子經常省略主語。簡略是詩歌語言的特點之一,留出空間給人想像。凡事重意會,輕言傳。但法律不應該有太多的想像空間。否則就會引起歧義。
還有,詩化的語言比較誇張。詩化的誇張若是出現在法律之中,就顯得很不嚴肅。
什麼是“公用目的”?
那麼美國法律中是什麼樣的措辭呢?我們不妨看一看。按照美國的法律,政府徵用私人土地或是授權開發商徵用私人土地的權力叫做“國家徵用權”(eminent domain)。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明確規定,“不給予公平補償,私有財產不得被充作公用。”這條法則有兩大要素,一是“公用”,二是“合理補償”。中國憲法也有對應的一條,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就具體內容而言,美國的判例已經確定。修公路或建造軍事基地是典型的“充作公用”徵地。此外,出於“公共目的”,政府可以授權私有公司修建鐵路、公共事業公司和體育場。除此之外,政府授權房地產開發商徵地只限於兩種情況:一、被徵收的房地產已經威脅到公共安全或健康;二、打破業主對土地的壟斷。
國家徵用權是各方利益不斷平衡的一個焦點,有關訴訟層出不窮,美國最高法院隔時受理一些案件,澄清或修正有關內容。2005年6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判例凱龍訴新倫敦市(Kelon v.New London)(下稱“新倫敦”),得出了新的論斷,即:為了“經濟開發”,政府授權開發商徵用土地,也是出於公共目的,因此也是合法的。
新倫敦案的案情簡要如下。自1990年以來,新倫敦市經濟持續滑坡,居民不斷外遷,1990年代末只剩24000人,為歷史最低。1998年,製藥公司輝瑞在附近建了一家工廠。市政府決定,開發商使用該地更好,以創造就業,增加稅收。新倫敦案共有九位原告,他們的15套住房將被開發公司徵收。
按照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徵收私人財產給私人開發商,“不得為可確定的一批人謀取利益”。新倫敦案中的多數大法官認為,這裏不是某一個開發商要做一個樓盤賺錢,而是事關招商引資的大問題,是經濟發展整體規劃的一部分。新倫敦市政府徵地不是為了開發商或一小撮人,而是為了全市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進行的。大法官們的邏輯推理可用下列等式表示:
憲法第五修正案=充作公用=用於公共目的=經濟發展=創造就業和增加稅收=開發商可以徵收私人住宅
新倫敦案的表決結果是5比4,自由派大法官以微弱多數定案。該案中大法官投票按其政治傾向站隊。大法官分別屬於自由派與保守派兩大營壘。自由派人士與民主黨親,保守派與共和黨親。美國政黨是一個十分鬆散的組織,但大法官還是以自己的信仰和個人利益為重,但許多案件中自由派與保守派的立場是涇渭分明。審理新倫敦案時,大法官中的自由派與保守派各佔一半。游離於兩派之間的肯尼迪大法官就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肯尼迪大法官有點像中國民族資產階級,具有很大的搖擺性,忽左忽右,有時隨自由派,有時隨保守派。布什、戈爾大選之爭,肯尼迪大法官倒向保守派,結果大法官以五票對四票判布什獲勝。
對於自由派大法官的意見,保守派大法官堅決表示反對。奧康納大法官在反對意見中旗幟鮮明地指出,以“經濟發展”的名義徵用土地是反憲法。奧康納大法官在“公用目的”之後斬斷了邏輯鏈。按照她的推論,邏輯鏈也應該改為:
憲法第五修正案=充作公用=用於公共目的=保護公共衛生或打破土地壟斷=開發商可以徵收私人住宅
奧康納大法官進一步指明瞭新倫敦案的危害性,說是此判例一齣,“徵用土地的幽靈籠罩着所有財產。無法阻止國家以卡爾頓大飯店取代一家汽車旅館,以商業區取代住宅,以工廠取代農田。受益者很可能是包括大公司和開發商在內的特定公民,他們在政治過程中擁有更多的影響和權力。政府有了執照,可以將資源少的人的財產轉給資源多的人”。另一位保守派大法官托馬斯也明確表示,發展經濟不能成為開發商徵收房地產的理由。他更進一步指出,新倫敦徵收土地的做法十分可疑,有可能是有益於輝瑞公司。
自由派大法官可能有點為天下勞苦大眾求解放的思想。他們認為發展經濟是硬道理——英文就是用的“發展經濟”(economic development)。他們在案情介紹中特別強調,新倫敦市經濟持續滑坡,居民不斷外遷,徵用土地搞開發可以創造就業,增加稅收。自由派大法官很奇怪的,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方面,他們主張政府要後退再後退。而對於經濟活動,他們主張政府向前進,生產長一寸。自由派大法官的理念是,政府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以幫助弱勢羣體。但按他們在新倫敦案的判法,吃虧的一般是中產階級。
在徵用的問題上,權貴通常是不會吃虧的。開發商一般不會擠走富人,開發商沒有這麼大的勢力,而且還指望富人的居所可以抬高周邊的房價。即便富人的房產真被徵收,那也無損於他們的根本利益。富人完全可以換個好地方重新置業,反正他們有的是錢。
而另一方面,對於社會的底層人員,美國政府輕易也不敢下手。比如在紐約市,黑人兄弟的房產政府就不敢有什麼想法。別說是黑兄弟的房產,即便是政府的房產,只要是作為廉租房租給了黑人兄弟,政府就不敢收回。黑人兄弟的能量很大,紐約市政府的那些老爺們避之惟恐不及,哪裏敢去招惹他們?倒霉的大多是夾在中間的中產階級,有點小地產,但沒有足夠的勢力自保。
不過,即便有了新倫敦案,美國還沒有以國家徵用權徵用農田的。歐美國家的政府非但不敢徵用農田,反而要給農民大量補貼,結果擠壓了發展中國家的農產品,弄得世貿組織內怨聲載道。這是一種比較奇怪的現象。也不知道歐美國家的政客為什麼這樣怕他們的農民,有人說這是因為歐美國家的農民比較抱團,用選票牽制了政客。可是這方面沒有什麼實證研究,見不到什麼數據。
餘波未了
不錯,美國的國家徵用權有兩大先決條件,必須是“公用”,而且有“合理補償”。但一旦政府可以徵用,業主可以得到的保護已經十去五六了。“合理補償”實在難以確定。凱龍的房子是景觀房,1999年起她便擁有此房屋。要她搬走,金錢可能很難補償她的損失。另一位業主威廉明娜·德1918年就生在老宅內,而且一直住在這裏。老人住了一輩子,房子對她有特殊的意義,似乎不是金錢可以換算的。補償問題經常說不清楚,所以要死守第一道防線。業主就是要求法院嚴格劃線,規定政府不得以發展經濟的名義徵用私人土地。
自新倫敦判例以來,美國已有34個州制定法律或修改憲法,限制政府徵用土地的權力。這樣做並不違反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只是允許立法機構制定法律徵用土地,但地方立法機構可以自我約束。新倫敦案的多數法官也指出,此案並不排除各州立法機構自己約束自己徵地的權力。
該案原告蘇賽特·凱龍(Susette Kelon)也一舉成名,成了我們這裏的“百家論壇”講演者似的風流人物。她還被請到美國國會作證,聲討凱龍案的種種弊端。在華夏這片古老的土地上,宣講計謀的人可以紅遍大江南北。而在美國,主張權利的人則被民眾衷心擁戴為英雄。我想,這也是中、美兩國的一大區別。從這個意義上說,美國式的財產訴訟不僅不適合中國,而且很不適合中國。
那麼個人救濟怎麼辦?如果換在中國,如果當事人不服,可能就會出現再審。當事人可以提出再審,人大代表也可以出來過問,子子孫孫沒有窮盡——至少理論上如此。法律之外,訴訟之外,我們也經常反覆。中國有這種傳統,喜歡平反,喜歡翻案——平反、翻案是一種做法,兩種說法。美國沒有這種再審制度,但整個程序拖得很長。新倫敦案中業主2000年11月接到徵用通知,接着是告到法院。直到2005年6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才做出終審裁決,長達五年時間。如果原告對補償金額不滿意,他們還可以重新起訴,再走一遍程序。拖上五六年應該不成問題。
許多開發商怕是等不起這麼久,只好知難而退了。如果是在中國,五六年下來,其間政府換屆,徵地之事很可能是不了了之。這就是程序的勝利。與行政決定相比,法律程序較為複雜,也較為公正——至少這是程序設計的目的。
業主通過訴訟死纏濫打有兩大好處:一是可以遏止腐敗,二是能夠放慢經濟增長速度。有了這樣的大辯論,市領導從項目中得好處費的可能性就小而又小。新倫敦案一出來,不僅美國人民都知道,而且全世界人民都知道。利用訴訟,可以延緩經濟的增長速度。我們經常發愁,經濟速度增長過快,苦於找不到放慢的好辦法。微觀看不到宏觀,但宏觀也經常左右不了微觀,但訴訟就從微觀牽制宏觀。
如果確有一家釘子戶,而其他業主均已同意拆遷,那確實是比較難辦了。好在這種情況美國還是比較少的。其實不搬就不搬,為什麼那麼着急呢?從全球範圍看,大部分地方不是發展太慢了,而是發展太快了。貧富差別產生社會矛盾,發展太快也產生社會矛盾。從歷史上看,凡是出現問題,大多是發展太快了。但凡我們有重大失誤,大多是因為我們跑得太快,大多是因為我們躍進了。如果我們慢了,至多是少開私家車,少吃幾道大菜,不會餓死人,不會出現大規模的污染。這是一個哲學命題,值得我們深思。
美國經驗不宜推廣
美國有比較好的法官———至少聯邦法官是這樣,還有長袖善舞的律師,不能不說是件好事。但反過來說,美國需要這麼多的律師,需要這麼多的法官,就是因為許多人在偷奸耍滑,至少是有許多人企圖偷奸耍猾。清涼世界,和諧社會,不需要那麼多的法院、法官。
歐洲的法院不如美國法院強勢,來訴訟的人也要少得多。但這並不說明歐洲的法治比美國的差,也不說明歐洲的拆遷不講規範。恰恰相反,歐洲許多國家的環保和拆遷狀況遠比美國的要好。
比如,瑞士的蘇黎士,其城市規劃是全體市民公決後確定的,政府想改也難。蘇黎士是一個保護很好的城市,也沒有太多的拆遷爭議。維也納也有許多老房、舊房,老房、舊房幾乎不拆。維也納聯合國大樓附近有片舊房子,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建的經濟適用房。房子地段好,還有臨水的“景觀房”,可市政府並沒有在這裏搞開發,開發商也沒有來這裏搞拆遷。維也納城內也沒有什麼新樓、高樓。不是維也納建不成高樓,而是市民們不想建高樓。如果政府有心搞開發———不,只要政府管得稍稍鬆一些,國內外開發商就會蜂擁而至,維也納城裏的高樓就會遍地而起。可是沒有高樓大廈,人民也照樣安居樂業,而且可能反倒過得更好。相反,以廉價出售土地換來外國投資,實在是沒有什麼可以值得驕傲的。
那麼中國的情況如何呢?中國的情況不好說。中國的法院遠沒有美國法院強勢。這是否說明我們這裏都是些謙謙君子、善男信女,沒有窮兇極惡的拆遷?恐怕不能。中國的國情比較複雜,外國人弄不清楚,中國人自己也弄不太清楚。國情問題是個話語權的問題。
看上去我們的問題遠不是法律的問題,遠不是法院或法官的問題,甚至不是心誠與否的問題。我覺得,在許多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我們這個民族有點中邪。你看啊,我們瘋狂地發展私家汽車,春節我們瘋狂地放爆竹,股市我們也非常瘋狂。我們慌慌張張地把北京城牆基本扒掉,“文革”發展到扒孔子的墓,扒的速度太慢就用炸藥爆破。明明是惶惶似喪家之犬,急急如漏網之魚,但我們非要說自己是在乘風破浪。
我覺得,我們還是思想上比較矛盾,似是而非,顧左右而言他,沒有幾個心誠的。比如,通過學習我們知道,小康社會是我們的既定發展目標。可書報上經常介紹,四菜一湯是很簡樸的生活。哎呀,這就比較奇怪了。四菜一湯還算是生活簡樸?小康生活不用四菜一湯,大國崛起也不用四菜一湯——歐美髮達國家大多數人也只是兩菜一湯,甚至是一菜一湯。我以為,如果是奔小康的話,不需要大興土木,如果是大國崛起的話,可能需要大興土木。我們到底是要小康社會還是要大國崛起?不過許多事情不能過於認真,想得太多隻能自己折壽。這是中華民族的大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