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關於發佈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與1999年的目錄相比,在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的項目目錄中,分別增加了機動車交易市場等六類項目和別墅類房地產開發等六類項目。該政策出臺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用地政策與產業政策的聯動機制,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產業結構調整,進一步加強宏觀調控。
一般意義上的宏觀調控措施主要體現為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不同搭配。然而,由於我國目前正處於特殊的體制環境和歷史發展階段,土地調控已經成為了宏觀調控的標誌性手段之一。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由於我國正處於城市化中期階段,城市建設和重工業化的主要載體就是土地,從某種意義上講,控制了土地的開發速度,也就控制了固定資產投資增速和GDP增速;第二,目前我國一般商品市場已完全放開,但資源性產品和要素市場化改革進展相對滯後。土地一級市場還完全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土地成為地方政府唯一可自主配置的要素資源。因此土地成為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由於土地出讓金中收益巨大,它成為低成本進行城市建設投資擴張的主要載體和融資抵押物;另一方面,土地存在被濫用現象、一些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未獲得保障。
在這種形勢下有兩條道路可以選擇:一是仍然主要由地方政府直接配置土地資源,通過不斷改善和強化土地調控來約束地方以地生財、以地抵貸和以土地招商等短期機會主義行為;二是把地方政府配置土地資源的權力交給市場,由市場微觀主體通過自發交換根據稀缺度配置土地資源,這樣,土地的價格進而使用效率會提高,但同時也意味着政府直接推進城市建設的成本相應增加。
目前的土地調控基本上是走第一條道路。2004年以來的本輪土地調控主要着力於四個方面:一是實行“國家土地監察制度”和地方政府首長問責制,強化土地監管紀律;二是規範土地出讓資金管理,從地方預算外納入預算內,並實行收支兩條線;三是完善土地徵用和出讓方式,包括保護失地農民權益和實行工業用地出讓“招拍掛”;四是在嚴格執行土地利用規劃和保護基本農田的基礎上,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五是配合產業政策,進一步優化用地結構,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產業結構調整。當前出臺限制用地、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政策初衷即在於此。
最近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突出強調“又好又快”發展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2007年經濟工作的部署主要圍繞這四個字展開。在地方政府依然實質性主導投資增長速度的大格局下,穩健偏緊的調控導向不能改變。這種調控模式不僅與市場景氣週期有關,更為主要的是與我國城市建設進程和地方政府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有關。因此可以預計,只要地方政府控制土地一級市場(土地增量市場)的體制格局不發生改變,中國市場經濟中最有活力和競爭動力的層次肯定還會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表現為地方政府之間的中觀層次競爭,而不是以企業為主體的微觀層次的競爭。
客觀地講,由於目前企業沒有權力直接從農民手中徵地,而是由地方政府代徵後以各種方式出讓給企業,因此當前的土地調控帶有較強的調控地方政府的色彩。從這個角度看,在一個相對“軟化”的產權制度環境中(主要表現之一是地方政府對土地資源的直接配置),調控也主要集中在多大程度上規範地方政府的配置土地行為。而所謂的政府間競爭也可能會進一步加劇一些地方政府對土地的攫取和濫用。因此,必須首先考慮“硬化”產權制度環境,然後再來規範政府間關係(無論是縱向的還是橫向的),即打破地方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把土地流轉權真正交給農民,把土地配置權交給市場,使被徵地農民分享城市化和工業化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同時開徵物業稅,使地方政府從轄區土地增長和土地交易中獲得稅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