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中央與地方政府相互關係的分析,以及地方政府雙重身份導致政府權力失效的機制分析(分別見7月10日、7月17日《中國房地產報》),可見中央和地方政府自身都存在着需要從制度上不斷完善以提高其調控能力的問題。造成博弈的根本原因在於房地產市場本身的機制不健全,缺乏在制度上對地方和中央政府有效的平衡和制約機制。在這種情況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市場監管權還不可能一步到位,暫時性的“越位”和“錯位”在所難免。解決的辦法是按照“國六條”的要求,標本兼治。

  “國六條”中制定的一系列的量化指標,如住房結構比例中的90平米以下佔總面積的70%以上,就是在地方政府功能失效時的暫時“越權”。此外,它要求地方政府控制房屋拆遷的規模和進度,落實拆遷安置房源和補償政策;明確地方政府建立廉租房制度的時間表和任務,是直接利用中央的權威約束地方政府的行為。這些措施雖然是解決地方政府雙重身份的利益衝突的必要手段,但它同時又具有強烈的行政干預色彩。

  解決中央和地方政府博弈的根本出路是從制度上建立一個有效的、自下而上的制衡機制。從地方看,受城市住房發展影響最大、從而最有發言權的不是中央政府,而是城市居民。因此,我們需要建立一套由社會各界和民眾都能參與管理的程序,形成一個內在的、由各方利益互相制約的決策機制和遊戲規則。地方政府的官員只有對本地的選民負責時,才會積極主動地關心民生利益。按照政府通常運作的原則,政企應嚴格分開,政府不應直接從事具體的經營活動。相對於歐美國家的地方政府,我們的地方政府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是土地的惟一供應商,因而它負有對社會、對民眾更大的責任。如何使地方政府的“經營城市”和維護、增進公眾利益兩者協調起來,將是對政府智慧和民眾參與力的一個挑戰。香港政府的經驗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有價值的借鑑。

  從中央政府來看,同樣有一個如何與地方政府利益協調的問題。在房地產市場中,地方政府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這就需要建立一個合理的、有效的地方利益表達渠道和機制,擴大地方政府參與中央決策的機率,實現中央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我國是一個地廣人多、發展非常不平衡的國家。分權管理(即毛澤東所說的的“兩個積極性”)要優越於集權管理(“一個積極性”)。從長期來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必然要求相應的體制改革,要求建立一個在市場經濟下的利益制衡機制。在這個制度中,每個利益集團都有表達自己利益的合法渠道,都有影響政策制定的權力;各級政府的決策是社會各種力量博弈的結果,實現中央最近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和建立和諧社會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