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委託中介公司替自己的商鋪招租,卻又跳過中介公司,同中介公司介紹的客戶簽訂了租賃合同。為討中介費,中介公司將對方告上法院。
2001年9月25日,甲公司與某中介諮詢有限公司簽訂《招商委託合同》,約定將屬下本市一處底層商鋪進行招商,有關費用為33萬元一年,委託期限自2001年9月25日至2002年3月24日。雙方特別約定,委託方若和中介公司所介紹過的交易對象,在簽訂本確認書後的一年內無論以何種方式及任何價格私下成交,視為中介公司已完成居間中介責任,委託方仍應付給服務報酬。
同日,中介公司業務員向乙公司推薦了該商鋪,乙的經理獲悉該鋪面房系甲公司的,即向業務員表示同他們很熟,可以直接找其談判,但仍接受了中介公司的服務,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地產經紀確認書》,並付了3000元服務費。之後乙公司即和甲洽談租房事宜,卻未告知此事是通過中介方介紹的,而中介公司業務員也未向甲公司瞭解相關情況。
同年11月7日,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為6年,年租金為人民幣23.8萬元。
2002年3月13日,中介公司提起訴訟,稱簽約當天陪同乙公司負責人實地查看,該公司表示有意承租,但甲公司表示不予考慮而未果。現得知雙方私下接觸並簽訂租賃合同,故要求按照《招商委託合同》的約定,支付中介費2.75萬元。
甲公司則不認可中介公司的訴稱,認為中介公司是向他們介紹過客戶,但都沒有成功。甲公司與乙公司本來就因業務往來有接觸,2000年6月,乙公司就曾租賃甲公司的另一處房屋,這次合作是他們與乙公司自行協商的結果,與中介公司無關。甲公司聲稱當初中介公司出示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內容對自己不利,更何況中介公司收取乙公司的介紹費僅為合同約定的一半,說明其服務是不到位的。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招商委託合同》後,中介公司向甲公司介紹了客戶,其中就有已與甲公司簽約的乙公司,中介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了義務。雖然甲公司與乙公司原來有合作關係,但乙公司向法院證實了,系中介公司推薦與甲公司洽談房屋租賃事宜。故中介公司主張的中介費應予支持,但中介費的數額應以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實際租賃費用為據計算,遂作出一審判決,由甲公司付給中介費1.9833萬元。
房屋中介服務是本市房地產市場的一個熱點。不論是市民居住房屋的中介,還是企業商鋪房的中介,作為委託方應審慎對待。一旦達成了委託,就需按約定條款來辦事。特別是目前中介市場魚龍混雜,各種非法的中介行為充斥市場,委託中介應找那些有資質的,有信譽的大公司。反過來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作為委託方也應誠信辦事,認真對待已籤的中介協議,認為對自己不利的條款,在簽約時就應剔除,以免造成日後訴訟,使自己處於尷尬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