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工商局公佈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重新修訂的細節。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市建委共同制定發佈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今年3月15日啓用。針對示範文本推行使用9個多月以來的具體情況,市工商局與市建委日前又對《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
據瞭解,修訂後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實施的還有新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修訂主要涉及內容1.在第五條“計價方式”中,針對預售計價的實際情況,在按“套內建築面積”、“建築面積”、“套”計價之外,又增加了雙方可自行約定的方式。
2.在第十一條“交付條件”中,為配合分戶驗收制度的實施,對2006年1月1日起進行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的房屋增加了“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的有關內容,供雙方當事人共同選用後作為房屋交付條件。
3.合同中對商品房的地下停車庫等附屬建築物、構築物是否隨房屋一起轉讓為雙方提供了約定選擇的方式,當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填寫。
4.在“前期物業服務”一條中,對物業服務費的繳納時間按照年、半年、季度進行了提示性的約定。
5.在“不可抗力”一條中,除了對免責內容做出規定外,還增加了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的約定期限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的內容。
6.為減少個別房地產企業利用補充協議添加不合理內容、規避示範文本的情況,合同在肯定補充協議查漏補缺作用的基礎上,又規定如果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示範文本規定為準。
7.為增強合同附件內容的確定性,在合同附件中對被分攤的共用部位的名稱、用途、所在位置、面積,參與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商品房名稱、用途、所在位置、面積、分攤係數以及不分攤的共用部位做出了提示性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