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等十餘戶業主於去年六七月間先後購買了本市某大廈的居住房屋。按預售合同約定,開發商於去年年底前交房,如逾期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按業主已付房價款的日萬分之二計算。沈某等按約付清了全部房款,但開發商至今未能交付房屋,沈某等遂起訴開發商要求支付違約金。
浦東新區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依法訂立,受法律保護。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按時交房義務而構成違約,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自今年1月1日起至今年8月23日止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按已付房價款人民幣的日萬分之二計算。
律師觀點
以上案例雖簡單又普通,但透過案件本身,折射出一些引人關注的問題:針對購房者權益屢受侵害,如何維權?如何追索最大利益的損失?本律師認為,在決定買房前有必要注意審查開發商的資信。
一、購買期房應慎之又慎。期房本身不同於現房,購買者不具備對其全面的感觀認知,而一旦買下,就要支付首付款和承受鉅額貸款的壓力。相對於開發商而言,其風險已轉移到購房者身上,當其拿到全部房款,可以選擇繼續蓋樓,也可以選擇挪作他用。
因此在今後一段時期裏,商品房預售仍將是一種普遍的營銷方式,這對於購房者來講,購房前就應對開發商的資金和信用作認真的瞭解,可最大程度地降低購房風險。
二、出現爭議和糾紛應按合同約定處理。由於購房者與開發商所簽定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那麼,雙方一旦出現爭議和糾紛,就應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式處理。而預售合同屬示範文本,第十一條是約定甲方(開發商)何時交房;第十二條一款是約定逾期交房應承擔的違約金比例;該款第一項是乙方(購房者)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第二項則為雙方可協議添加的條款;但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開發商將此條款劃去,而此條恰恰是最能彌補約定不清或不明的補充條款,而購房者卻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因此,購房者要麼選擇繼續要房,但處於開發商遙遙無期不能交房的尷尬局面;要麼只能選擇與開發商解除合同,但只能索賠很少的違約金損失,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端,也只能是二者選其一,最終遭受損失的還是購房者。
三、強化合同簽訂的法律意識。籤合同條款應嚴密細緻,由於多數購房者缺少維權意識,在違約金比例上不知如何約定。按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可參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屬證書的,參照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故對違約金比例,購房者可協商添加條款,不要輕易放棄。
四、如出現糾紛應採取合理合法的維權方式解決。合同有規定就要按合同規定處理,千萬不要採取不理智或魯莽的做法。(作者為上海精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