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建設廳發佈全省普通住房標準新通知,規定省內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築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住房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以下。

  廣東省建設廳相關人員介紹說,此次新通知中規定的標準已獲得國家建設部的批准,廣東省各地市將嚴格按此標準執行,不再有改動空間。

  與6月1日該省公佈的普通住房標準相比,此次新通知規定在普通住房面積這一項增加了一種選擇:單套住房建築面積可在144平方米以下。這主要是為了與國家七部委出臺的“普通住宅建築面積120平方米上浮20%的最高界限之內”的規定相銜接。據業內有關專家測算,若以每套住房公攤面積在10~20平方米計,套內建築面積120平方米的住房實際上建築面積為130~140平方米,正好嚴格執行了國家七部委的上述文件規定。

  該省原來提出的普通住房標準方案中曾提出“各地級以上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在省標準(單套住房套內建築面積120平方米以下)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但未獲國家建設部通過。目前,除廣州和深圳外,珠三角其他城市如佛山、東莞等已根據廣東省建設廳6月1日的通知制訂了相應標準,不過現在它們均要按照新通知進行更改。(記者張豔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