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31日晚間,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市建委、市規劃資源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蘇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試行)》。

《實施意見》提到,8月28日後新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最小可按幢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交主體結構封頂工程形象進度驗收材料。

符合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前未解除抵押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原抵押權銀行與購房人協商一致後,可申請實行帶押銷售,現房銷售資金存入商品住房銷售資金監管賬戶。

項目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與購房人簽訂商品住房現售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定金合同應約定定金金額、商品住房價格、交付時間及不能按期履約責任等。定金金額一般不超過商品住房銷售總價的5%。

南京是“8·28”新政後第16個公佈地方細則的城市。北上廣深四個一線城市,以及武漢、天津、杭州、蘇州等重點城市均已公佈“地方版”,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進入全面執行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