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26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四川監管局聯合發佈《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落實建房規〔2026〕3號文件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實施意見明確,2026年8月28日後新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申請預售的單體建築工程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封頂標準為單體預售樓棟頂層頂板澆築完成。

存量項目方面,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項目範圍以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範圍界定。

過渡項目方面,8月28日前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原則上執行新預售政策;經區(市)縣政府評估風險確保按時建成交付並報市級部門備案後,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原預售條件申請預售。

歷史遺留問題項目盤活時,經區(市)縣政府評估風險並報市級部門備案,2028年12月31日前可按原預售條件執行。

預售資金監管方面,購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個人住房貸款等購房資金應全部直接存入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及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後,開發企業可解除資金監管,但應保留適當資金用於房屋交付和首次登記。

現房銷售方面,8月28日後新發布出讓公告的土地有序推行現房銷售。實行現房銷售的項目,開發企業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可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過房屋總價5%的定金。

定金全程封閉管理,不得使用,房屋具備交付條件後解除定金監管。開發企業違約不能按期交房的,購房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

土地供應方面,8月28日後發佈出讓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讓價款可分期繳納,首付款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繳納,繳納比例不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餘款可在合同簽訂後兩年內繳清,分期繳納不計利息。開發企業須用自有資金購地。

金融監管方面,房地產項目推行主辦銀行制,單個項目對應一家銀行對項目資金封閉管理,開發貸款、項目自有資金、現房銷售資金等全部納入主辦銀行開立的資金賬戶管理。

實施意見還明確,保障性質住房項目不適用本實施意見,預售資金和定金監管等細則另行制定;此前所發文件相關內容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