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0號)。

公告稱,出臺該裁量基準的目的是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維護法治公平,強化稅務合規管理,切實保障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

公告明確,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應當在這份裁量基準範圍內作出處罰決定,在處罰決定書中註明基準適用情況,但不能單獨引用該裁量基準作為處罰依據;稅務機關要遵照《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執行。

對符合輕微不罰清單、法定不予處罰情形的依法不予處罰,存在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針對情節複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以及擬減輕處罰等案件,應當履行集體審議程序;執法過程中要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保障納稅人繳費人申請回避、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等各項法定權利。

若《裁量基準》與後續新出臺的法律、行政法規、稅務部門規章存在不一致,以新的法律法規規章為準,稅務總局會根據相關法規立改廢情況動態更新基準並對外公告。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實施,各地原有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新版基準不一致的,統一按照新版基準執行。

對於公告施行前已經發生、稅務機關還未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違法行為,原則上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但適用本公告規定對納稅人繳費人更為有利的,則適用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