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2026年第20號,以附件形式公佈《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及配套《稅務行政處罰“輕微不罰”事項清單》,自11月1日正式施行。

20號公告旨在國家層面設立統一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裁量權行使,促進各地執法尺度統一。此前,東北、西南、西北、中南、華北、華東六大區域已分別出臺區域裁量基準,但階次設置、裁量因素和處罰幅度各有差異。

《裁量基準》涵蓋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納稅申報、稅(費)款徵收、稅務檢查、發票及票證、納稅擔保、涉稅專業服務管理、涉稅信息報送9類共66項行政處罰事項,統一設置“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五個裁量階次。

其中,“輕微”(不予行政處罰)共22項,14項延續了2021年國家稅務總局分兩批發布的《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另8項為《輕微不罰清單》事項。

偷稅類事項在《裁量基準》中從“較輕”階次起步,“較輕”階次對應的處罰固定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即法定下限。

關於追徵期限,《裁量基準》明確規定“五年”以違法行為被發現之日向前推算60個月為準。

互聯網平臺涉稅信息報送方面,經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並具備所列情形之一的,才進入嚴重階次,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