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此提述廖創興企業有限公司及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刊發的聯合公告(“先前公告”)。除非另有說明,本公告所用詞彙與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規則3.7刊發。

  廖創興企業及創興銀行各自的董事會謹此就先前公告所述事宜向廖創興企業及創興銀行的股東及其他投資者提供最新資料。

  廖創興企業控股股東為廖氏集團有限公司(“廖氏集團”),其股東包括廖烈武博士、廖烈智先生及廖烈忠醫生。廖創興企業另一名主要股東為由廖烈智先生及其聯繫人士擁有的愛寶集團有限公司(“愛寶集團”)。廖氏集團及愛寶集團均被視為收購守則內所定義的一致行動人士。於本公告日期,廖氏集團及愛寶集團分別持有165,840,189股及45,123,064股廖創興企業股份,相當於廖創興企業已發行股本總額分別約43.81%及11.92%。於本公告日期,廖氏集團及愛寶集團合共持有廖創興企業已發行股本總額約55.73%。此外,於本公告日期,被視為一致行動人士的若干廖氏家族成員共同持有13,687,573股廖創興企業股份,相當於廖創興企業已發行股本總額約3.62%。

  於本公告日期,廖創興企業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廖創興置業有限公司(“廖創興置業”)持有218,359,628股創興銀行股份,相當於創興銀行已發行股本總額約50.20%。此外,於本公告日期,被視為一致行動人士的愛寶集團與若干廖氏家族成員共同持有3,770,909股創興銀行股份,相當於創興銀行已發行股本總額約0.87%。

  誠如先前公告所述,數位與廖創興企業控股股東接洽的人士提及可能收購創興銀行權益,均為獨立第三方,與廖創興企業、創興銀行、彼等各自的董事、行政總裁、主要股東、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概無關連。廖創興企業控股股東現與該等獨立第三方對話,惟並無與任何該等獨立第三方達成任何承諾或訂立任何協議。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7,將須每月發出公告,直至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公佈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圖或決定不繼續進行有關要約為止。廖創興企業及創興銀行將於適當時候或根據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視情況而定)的規定另行刊發公告。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謹此提醒創興銀行及廖創興企業的聯繫人士(包括持有創興銀行或廖創興企業有關類別證券5%或以上的人士)根據收購守則的規定披露彼等於創興銀行的證券交易。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創興銀行於本公告日期所發行的有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包括435,000,000股已發行股份,而廖創興企業於本公告日期所發行的有關證券包括378,583,440股已發行股份。

  廖創興企業:聯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