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百瑞信託(百瑞建業信託的受託人)、建業中國及河南新城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據此,建業中國以代價人民幣163,630,000元向百瑞建業信託出售河南新城25.1%的股權。

  須予披露交易

  出售河南新城

  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百瑞信託(百瑞建業信託的受託人),建業中國及河南新城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據此,建業中國以代價人民幣163,630,000元向百瑞建業信託出售河南新城25.1%的股權。

  河南新城於河南新城出售之前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河南新城出售完成後,建業中國及百瑞建業信託分別持有河南新城74.9%及25.1%的股權。由於本公司所持河南新城的權益其後於二零一零年財務報表內確認為“於共同控制實體的權益”,河南新城不再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鑑於有關河南新城出售的所有相關適用百分比率之最高比率超逾5%但低於25%,河南新城出售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

  向建業南陽注資

  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百瑞信託(百瑞建業信託的受託人),建業中國及建業南陽訂立建業南陽增資協議,據此,透過百瑞建業信託注資人民幣284,000,000元及建業中國注資人民幣235,590,000元,建業南陽的註冊資本已由人民幣60,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幣579,590,000元。

  建業南陽於注資(建業南陽)之前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注資(建業南陽)完成後,本公司於建業南陽的權益由100%減少至51%。在上市規則第14.29條項下,本公司於建業南陽股權的減少視作出售。由於本公司所持建業南陽的權益其後於二零一零年財務報表內確認為“於共同控制實體的權益”,故建業南陽不再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鑑於有關注資(建業南陽)的所有相關適用百分比率之最高比率超逾5%但低於25%,注資(建業南陽)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

  於建業泰宏的投資

  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建業中國與河南大宏訂立投資合作協議,內容有關成立建業泰宏,以進行城中村項目開發的合作及共同投資。根據投資合作協議,建業泰宏的首期註冊股本為人民幣50,000,000元。建業中國及河南泰宏負責分別按50%及50%的比例以現金的方式向首次註冊股本人民幣50,000,000元注資。

  投資合作協議項下本集團資本承擔總額為人民幣225,000,000元,包括本集團於建業泰宏的首次註冊股本份額人民幣25,000,000元及進一步注資人民幣200,000,000元。

  基於投資合作協議項下本集團的資本承擔總額,適用百分比率之最高比率超逾5%但低於25%,因此,投資合作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申報及公告的規定。

  向建業煤化提供墊款

  建業煤化是一間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建業中國及河南煤化分別持有其50%及50%的股權。鑑於有關成立建業煤化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之最高比率低於5%,建業煤化成立為合營公司並不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的須予公佈交易。

  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間,本集團進一步向建業煤化提供股東貸款,使本集團給予建業煤化的總墊款增加至人民幣1,088,602,500元(包括本集團於建業煤化的總註冊資本人民幣50,000,000元)。由於適用百分比率其中一項超逾25%但低於100%,提供建業煤化墊款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的主要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該項交易須遵守申報、公告及股東批准的規定。由於建業煤化墊款超逾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界定的8%資產比率,提供建業煤化墊款亦構成上市規則第13.13條項下向一間實體的墊款。因此,有關建業煤化墊款的詳情根據該條款於本公告披露。

  鑑於(i)倘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批准本集團提供建業煤化墊款,概無本公司股東須放棄投票;及(ii)已接獲恩輝投資及凱德置地(開曼)對交易發出的書面批准,彼等為上市規則第14.45條所界定的有權就交易投票並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50%以上之有密切聯繫的股東,故上市規則第14.44條允許毋須召開股東大會批准建業煤化墊款。

  建業地產出售河南新城25.1%股權及主要交易及向一間實體的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