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不存在禁止獲授股權激勵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且激勵對象範圍的確定符合公司實際情況以及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
作為深圳世聯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獨立董事,我們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2號:股權激勵股票期權實施、授予與行權》(2010年5月修訂)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公司擬實施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發表意見如下:
一、公司本次確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授權日為2011年2月21日,該授權日符合《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2號:股權激勵股票期權實施、授予與行權》(2010年5月修訂)以及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中關於授權日的相關規定,同時本次授權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中關於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條件;
二、公司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不存在禁止獲授股權激勵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且激勵對象範圍的確定符合公司實際情況以及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
因此,我們同意董事會確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授權日為2011年2月21日,並同意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