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1月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三部門出臺《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穩步推進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
《通知》明確,實行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依法少量收取定金,原則上不得高於房屋總價5%。購房定金合同應約定定金金額、商品住房售價、交付時間及不能按期履約的責任等內容。
在現房銷售適用範圍方面,2026年8月28日(含)後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繼續實行現房銷售;2020年3月8日至2026年8月28日期間出讓土地的項目,現房銷售條件等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2020年3月8日前出讓土地的項目,可繼續實行預售,鼓勵選擇現房銷售。
《通知》同時規定,市縣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項目,配建商品住房的,可繼續按預售制度執行。海南是國內最早推行現房銷售的省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