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1月2日,吉林證監局對劉明旭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劉明旭在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任負責人期間存在相關問題。
吉林證監局在監管措施決定書中稱,經查,劉明旭任該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分公司存在多名工作人員從事不正當交易的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合規管理不到位、未能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為;二是劉明旭存在違規為客戶提供資金便利的情形。
吉林證監局認定,劉明旭作為分公司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依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按照要求,劉明旭應於收到監管措施決定書一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吉林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如對該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措施不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