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2026年11月1日起,兩項稅收新規同步施行。一項發生在支付環節,新增了單位向自然人付款時的扣繳方式;一項發生在執法環節,統一了全國稅務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
《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據此,財政部、稅務總局以2026年第28號公告發布《境內單位代扣代繳自然人增值稅管理辦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變化的核心是徵管環節:自然人提供特定服務應繳的增值稅,由以“自行申報+申請代開發票”為主,轉為由支付方在付款時源頭扣繳。制度不新設稅種,也不改變稅率結構。
銜接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界——10月31日前發生的交易,仍由自然人自行申報;11月1日起發生的,按新規扣繳。
適用範圍上,扣繳義務人限於作為應稅交易購買方的境內單位。依《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單位”與“個人”是並列的兩類主體,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個體工商戶不屬於“境內單位”,即便其購買七類服務並支付價款,也不構成扣繳義務人。
銷售方一端限於境內自然人,判斷落點在於是否由自然人在境內提供七類服務,而非個人所得稅上的身份劃分。因此,外籍個人在境內提供相關服務的,同樣適用。
交易標的限於七類服務。《辦法》採取正列舉方式,僅限研發服務、軟件服務、設計服務、諮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文化服務、教育服務。
另一項新規由國家稅務總局以2026年第20號公告發布。《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涵蓋9類66項處罰事項,統一為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五個階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