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1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公告,對礦用防爆電氣不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
公告稱,為進一步優化礦用防爆電氣產品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對礦用防爆電氣不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
公告同時要求,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當註銷已出具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市場監管總局11月2日發佈公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對礦用防爆電氣不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相關指定認證機構須註銷已出具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觀點網訊:11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公告,對礦用防爆電氣不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
公告稱,為進一步優化礦用防爆電氣產品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對礦用防爆電氣不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
公告同時要求,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當註銷已出具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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