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違規轉讓證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則》共十八條。第一條為制定依據;第二條至第七條為“認定”部分,明確《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轉讓證券”“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涵、具體情形,以及一致行動人的違法主體認定。

第八條至第十七條為“裁量”部分,區分四種類型,差異化設定不同的裁量階次,並對量罰調整情節作列舉式規定,對並罰與從一重處的情形、調整適用的情形和市場禁入等作提示性規定。

《規則》根據證券性質、行為主體、行為特徵、危害性大小等,將違規轉讓證券行為細分為“違反法律的‘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在持有期限、賣出時間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在賣出數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未按規定暫停交易等收購中違規轉讓股票”四種類別。

裁量尺度上,《規則》按照“違規轉讓比例+金額”雙指標劃分階次:違規比例不足2%或金額不足4000萬元的,適用從輕處罰階次;違規比例在5%以上且金額在5億元以上的,適用從重處罰階次;其餘情形,適用一般處罰階次。《規則》還明確了十餘種從輕、從重等處罰情節。

對未按規定暫停交易等收購中違規轉讓股票的行為,在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範圍內,適用“倍數罰”的,按照違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劃分三個裁量階次;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適用“定額罰”的,按照“0-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劃分三個裁量階次。

考慮到部分案件存在短時間內單向賣出、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等特殊惡劣情形,該規則在從重處罰階次內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國證監會於2026年4月17日至5月17日就《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合理建議均予以吸收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