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違規轉讓證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於2026年4月17日至5月17日就《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通過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聽取了有關方面的意見。社會各界對《規則》內容總體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見建議,中國證監會逐條認真研究,合理建議均予以吸收採納。《規則》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規範“違規轉讓證券”的認定。明確《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轉讓證券”“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涵、具體情形,以及一致行動人的違法主體認定。需要說明的是:違規轉讓證券的類型多樣,為便於執法操作,《規則》根據證券性質、行為主體、行為特徵、危害性大小等,將違規轉讓證券行為細分為“違反法律的‘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在持有期限、賣出時間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在賣出數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未按規定暫停交易等收購中違規轉讓股票”四種類別,力求準確定性,精準執法。

二是規範“違規轉讓證券”的處罰。針對不同類別,差異化設置不同的裁量階次指標,力求過罰相當。同時,還對量罰調整情節做列舉式規定,對並罰與從一重處的情形、特殊案件調整適用的情形和市場禁入等作提示性規定。

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落實《規則》各項規定,規範行政處罰認定和裁量,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規減持,為建設安全、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