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5日,杭州出臺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地方實施意見,從加強商品住房預售管理、有序推進商品住房現房銷售、推行主辦銀行制度、加大融資支持力度、優化土地供應管理、支持項目分期開發、實施分階段竣工備案等方面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

《實施意見》明確商品住房項目新老政策劃定時間節點。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仍按原規定執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原則上按新取得土地項目執行預售管理。

2026年8月28日後發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預售資金監管按新取得土地項目執行。

對於歷史遺留問題項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經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評估風險後確保能按時建成交付的,在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情況下,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2028年底前可按原有預售條件申請預售。

預售資金監管方面,《實施意見》要求市、區兩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職責,承擔轄區內的監管具體工作。2026年8月28日後發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購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個人住房貸款、分期或一次性購房款等購房資金,應全部存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下屬機構開設的資金監管賬戶。商品住房項目竣工驗收、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後,解除資金監管。

現房銷售方面,《實施意見》明確推行現房銷售定金制。實行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定金銷售方案並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方可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定金金額不超過商品住房總價款的5%。購房人支付的定金,應全部存入資金監管賬戶,房屋具備交付條件後解除定金監管。杭州同時推行使用商品住房購房定金合同統一示範文本,有關定金合同管理和定金監管細則另行制定。

土地款繳納方面,2026年8月28日後發佈出讓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讓價款可按國家規定分期繳納,首付款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繳納,繳納比例不低於總價款的50%,餘款可延長至出讓合同簽訂後2年內繳清,不計利息。

公積金方面,多子女家庭貸款額度可按家庭申請貸款時計算的可貸額度合計數由現行上浮50%提高至上浮60%。

另據消息,杭州當日發佈《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和《關於推動我市房地產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兩大文件;截至日前,累計已有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天津、杭州、深圳等7城市發佈細則,據其統計,各地整體未對8.28新政有大幅突破,主要在土地款繳納節點、審批速度、分期開發等方面做適度鬆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