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5日,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市規劃資源局、市建委、浙江金融監管局聯合發佈《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試行)》。

《實施意見》明確推行現房銷售定金制,定金金額不超過商品住房總價款的5%。購房人支付的定金,應全部存入資金監管賬戶;房屋具備交付條件後,解除定金監管。

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方面,《實施意見》規定,2026年8月28日後發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讓價款首付款繳納比例不低於總價款的50%,首付款應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繳納。

上述地塊的出讓價款餘款可延長至出讓合同簽訂後2年內繳清,不計利息。

預售管理方面,2026年8月28日後發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預售資金監管按新取得土地項目執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仍按原規定執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原則上按新取得土地項目執行預售管理;經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評估風險後確保能按時建成交付的,在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情況下,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預售條件申請預售。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歷史遺留問題項目,經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評估風險後確保能按時建成交付的,在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情況下,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2028年底前可按原有預售條件申請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