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5日,深圳發佈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明確商品住房現售項目可簽訂定金合同,定金一般不超過購房總價款的3%。

按實施意見,已取得住宅樓棟主體結構工程施工許可的現售項目,開發企業在充分研判履約和交付風險後,可與購房人簽訂商品住房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應當約定定金金額、商品住房售價、交付時間及不能按期履約的責任等內容,以保護雙方合法權益。

實施意見同時明確,開發企業違約不能按期交房的,購房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開發企業依法返還定金,並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