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香港房屋署回覆《地產站》查詢時表示,公屋申請者及所有家庭成員在遞交申請表及出席詳細資格審查面晤時,必須如實及全面申報所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資產,當中包括戶口紀錄及幣值港幣5,000元或以上的手頭現金。

房屋署指出,隨着電子支付日益普及,電子錢包內的帳戶結餘同樣屬於個人資產的一部分,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有責任主動申報這些帳戶的結餘,並按房屋署職員要求提供相關證明,例如帳戶餘額截圖。

房屋署強調,若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拒絕提供電子錢包的帳戶結餘紀錄,或拒絕配合相關審查程序,有關申請將未能通過詳細資格審查,公屋申請將會被取消。

根據《房屋條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收回。

房屋署還表示,曾在申請公屋時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資料,而被房委會於2023年10月1日或以後取消公屋申請的申請者或家庭成員,由取消日期起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