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9日,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潘當仁等41名被告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報安全事故罪、行賄罪一案公開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被告人潘當仁、王蘇東違規將掘進、開採工程發包和分包給無採礦資質的多個工隊和個人,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組織生產。此外,還存在事故隱患預防措施不符合要求、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違規組織生產等行為,導致在2006年至2022年期間,先後發生48起重大傷亡事故,造成54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部分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陳開松、陳立普等多名承包工隊負責人、分包人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貽誤事故搶救時機。
潘當仁在經營代縣精誠鐵礦、精誠礦業一採區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62.6967萬元;王蘇東在經營代縣程林鐵礦、精誠礦業二採區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共計270.5萬元。
法院認為,潘當仁、王蘇東等41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陳開松等7人構成不報安全事故罪,潘當仁、王蘇東構成行賄罪。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對各被告人判處1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包括對潘當仁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2名僅對1人死亡負有責任、罪責較輕、有自首情節、符合緩刑條件的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