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7月3日,深交所就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訂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修改簡易程序授權機制。為了提高簡易程序再融資靈活性,增加簡易程序臨時股東會授權機制,將簡易程序再融資由上市公司年度股東會授權修改為上市公司股東會授權。

二是完善鎖價定增制度。為了進一步規範發行對象認購行為、明確市場預期,規定對於董事會提前確定部分發行對象的,要求該部分發行對象提前明確擬認購的資金上限和下限、認購數量及發行價格確定原則。

三是增加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儲架發行制度。為便利上市公司抓住市場時機實施融資,同時平滑發行規模,降低大額融資對市場的衝擊,《再融資辦法》規定信息披露工作規範程度較高的上市公司,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時,可以申請“一次註冊、分次發行”,但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的除外。為落實儲架發行制度相關安排,《再融資承銷細則》進行配套修改,新增“一次註冊、分次發行”的適用規定,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作出予以註冊決定後一年內實施首次發行;當次發行失敗的,該次發行額度不得再發行。若有尚未啓動發行的額度,可以實施後續發行。

四是其他文字表述。統一上下文表述,將“定價原則”修改為“發行價格確定原則”。

信息顯示,儲架發行制度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作出予以註冊決定後一年內實施首次發行;當次發行失敗的,該次發行額度不得再發行,若有尚未啓動發行的額度,可以實施後續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