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1月17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近日印發《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管理辦法》提到,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市金融監管局批准,名稱中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未經市金融監管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小額貸款業務,不得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使用“小額貸款”等顯示小額貸款業務活動特徵的字樣。

小額貸款公司若要進行合併、分立,變更註冊資本,變更業務範圍,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事項,應當經市金融監管局審批。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形式融入資金,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年度末淨資產的1倍;也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年度末經審計認定的淨資產的4倍。

小額貸款公司在國家規定範圍內,按照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費用,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並計算利率。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認定的淨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認定的淨資產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