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7月18日消息,為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等租購住房,重點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剛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涉及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有關事項通知進行了明確。
通知提到,關於住房公積金提取,繼續執行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於購房後2年內,憑房地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發票、契稅完稅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總額應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的規定。
恢復執行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含已經出具異地貸款證明、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購房和歸還貸款等原因,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規定。
關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恢復執行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照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月收入60%的還貸能力認定的規定。
據悉,上述通知自2023年7月17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為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