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4月15日,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指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指引》共32條,由總則、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和方式、組織與實施、附則等內容組成。
《指引》進一步明確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定義、適用範圍和原則。從內容、方式和目的等維度對投資者關係管理進行界定。明確《指引》適用於依照《公司法》設立且股票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存託憑證並上市的境外公司參照執行。確立合規性、平等性、主動性和誠實守信等四條基本原則。
《指引》進一步增加和豐富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及方式,同時對近年來實踐中的良好做法予以固化。在電話、傳真等投資者關係管理傳統溝通渠道基礎上,新增網站、新媒體平臺、投資者教育基地等新興渠道。明確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在溝通內容中增加上市公司的環境、社會和治理(ESG)信息。明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檔案保管和利用機制。
如《指引》鼓勵上市公司通過新媒體平臺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已開設的新媒體平臺及其訪問地址,應當在上市公司官網投資者關係專欄公示,及時更新。
《指引》還強調,上市公司應當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予以適當回應。
三是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同時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約束。在操作層面,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制度制定、部門設置、責任主體、人員配備、培訓學習等內容。強化上市公司“關鍵少數”的主體責任,除董事會祕書、專門人員外,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也提出要求,明確他們在投資者關係管理中的禁止情形。
禁止情形包括透露或者發佈尚未公開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的信息;透露或者發佈含有誤導性、虛假性或者誇大性的信息;選擇性透露或者發佈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遺漏;對公司證券價格作出預測或承諾;未得到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代表公司發言;歧視、輕視等不公平對待中小股東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為等。
下一步,證監會將在具體監管工作中督促上市公司認真落實《指引》提出的各項措施,加強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有效溝通,促進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