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該等協議項下的交易的適用百分比率合計超逾5%但少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訂立水灣框架協議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且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

董事局欣然宣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交易時段後),盛途及遠東(二者均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賣方及誠品訂立水灣框架協議,據此各訂約方就遠東向賣方建議收購誠品的80%股權同意以下條件:(i)遠東須向賣方支付誠意金人民幣90,000,000元;(ii)遠東和盛途須向誠品和賣方或其指定系內關聯方提供過渡性貸款共人民幣910,000,000元;及(iii)賣方須向遠東轉讓誠品的80%股權作為到期償還誠意金及過渡性貸款的抵押。

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遠洋地產(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與龍晟達訂立荔山框架協議,據此(其中包括)遠洋地產同意就建議收購金鑾若干股權而向龍晟達支付誠意金人民幣14,000,000元,而龍晟達同意向遠洋地產轉讓金鑾20%股權作為到期償還誠意金的抵押。

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遠景(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與賣方訂立樂安協議,據此(其中包括)賣方同意出售而遠景同意收購樂安的30%股權,賣方同意放棄其於盛平項目一部分下的物業權利。

由於本集團於十二個月期間內與賣方訂立協議,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該等協議項下的交易須合併計算。由於該等協議項下的交易的適用百分比率合計超逾5%但少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訂立水灣框架協議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且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

遠洋地產:須予披露交易-收購項目公司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