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提早贖回於2015年到期的優先票據。
茲提述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10年1月22日之公告(“2010年公告”),其內容有關發行於2015年到期的13%優先票據(“2010年票據”)。除文義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2010年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謹此宣佈,根據日期為2010年1月27日的契約(經不時修訂或補充,“2010年契約”),乃由本公司、契約附表1所載列的實體(作為子公司擔保人)與花旗國際有限公司(作為受託人,“2010年受託人”)就發行2010年票據訂立)的條款,本公司宣佈,於2014年11月14日,其已通知2010年受託人,所有尚未償還2010年票據將於到期前於2014年12月18日(“贖回日期”)按相等於其本金額100%另加截至贖回日期(不計當日)的適用溢價以及應計及未付利息的贖回價(“贖回價”)獲提早悉數贖回。
就2010年票據截至贖回日期(不計當日)的應計及未付利息金額將為每1,000美元的2010年票據50.92美元。
於贖回日期,將就該等票據應付的適用溢價金額將為下列之較高者:(1)該等票據之本金額的1.00%及(2) (A)該等票據之100%本金額於贖回日期之現值(其乃按相等於經調整國庫債券息率另加100基點之折現率計算)另加直至2015年1月27日就該等票據應付之所有規定餘下既定利息付款(但不包括直至贖回日期的應計及未付利息)超過(B)該等票據於贖回日期之本金額的金額。根據契約,經調整國庫債券息率將按與該等票據餘下年期大致上可資比較的美國國庫證券(“可資比較國庫證券發行”)釐定,其價格將根據契約於贖回日期前第三個營業日釐定(“可資比較國庫證券價格”)。
於本公告日期,2010年票據的尚未償還本金額為1,350,000,000美元。本公司將會以自身資金償付2010年票據尚未償還本金額之付款。
於贖回日期提早贖回尚未償還2010年票據後,所有已贖回2010年票據將被註銷。
香港,2014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