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一家銀行(「貸款人」)訂立一份融資協議(「融資協議」),據此,貸款人在融資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之規限下提供最多達1,200,000,000港元之定期貸款融資,貸款期由融資協議日起計36個月。

本公告乃由越秀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18條之披露規定而作出。

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一家銀行(「貸款人」)訂立一份融資協議(「融資協議」),據此,貸款人在融資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之規限下提供最多達1,200,000,000港元之定期貸款融資,貸款期由融資協議日起計36個月。

融資協議規定,倘本公司之控股股東越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越秀企業」)於本公司已發行之具投票權股份中持有少於35%之直接或間接權益,或倘越秀企業不能再對本公司行使有效之管理控制權,即構成違約事件。若發生有關違約事件,則貸款人可宣佈融資終止,且融資項下所有債項將到期應付。截至本公告日期,越秀企業實益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合共約49.67%。

承董事會命

餘達峯

公司祕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