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合資公司(本公司一家間接擁有70%權益之附屬公司)與興業銀行及土控訂立《委託貸款協議》Ⅱ,內容有關合資公司向土控提供委託貸款Ⅱ,及由興業銀行擔任貸款代理。

董事局謹此公佈,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合資公司(本公司一家間接擁有70%權益之附屬公司)與興業銀行及土控訂立《委託貸款協議》Ⅱ,內容有關合資公司向土控提供委託貸款Ⅱ,及由興業銀行擔任貸款代理。合資公司亦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按《委託貸款協議》Ⅱ之相同條款(除貸款金額、發放日期及到期日外)訂立另外一份委託貸款合同,以使合資公司向湯臣房地產提供委託資金貸款,及由興業銀行擔任貸款代理。有關墊付予土控及湯臣房地產之委託資金貸款乃按彼等於合資公司之股權比例作出。

合資公司由湯臣房地產持有70%權益,而其餘30%權益則由土控持有。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1條,由於土控為本公司之一家非全資附屬公司之主要股東,因而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合資公司向土控提供委託貸款Ⅱ被視為向關連人士提供財務資助。

《委託貸款協議》Ⅱ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關聯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所載之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湯臣集團:關聯交易-提供貸款予關連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