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賣方與收購方訂立第二份補充協議,據此賣方與收購方同意(i)買賣完成須於最後一項條件獲達成(或獲豁免)當日起計第二個營業日當日或之前(或賣方及收購方可能書面協定之其他日期)落實。
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賣方與收購方訂立第二份補充協議,據此賣方與收購方同意(i)買賣完成須於最後一項條件獲達成(或獲豁免)當日起計第二個營業日當日或之前(或賣方及收購方可能書面協定之其他日期)落實;及(ii)保證方承諾促使出售集團於持牌公司更改名稱前,以1.00港元向持牌公司授出使用「NewHeritage」、「新澤」及「新繼」之名稱之許可證。
除上文所披露露外,於聯合公告所披露之售股協議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保持不變,並繼續具備十足效力及作用。
董事會及收購方聯合宣佈,新繼發展收購協議、Accordcity出售協議、新澤管理出售協議及售股協議之條件(此等條件彼此之間亦互為條件)已獲達成或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獲豁免(視情況而定),並全部均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同步完成。於買賣完成後,收購方、黃先生及與其任何一方一致行動之人士將合共擁有858,800,792股股份,佔於本公告日期全部已發行股本約64.83%。因此,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及規則13,收購方將須就全部已發行股份及全部可換股票據(不包括收購方、黃先生及與其任何一方一致行動之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的股份及可換股票據)分別提出強制性無條件現金收購要約及相若之收購要約,以及註銷全部尚未行使之購股權。
新澤控股:聯合公告(I)售股協議之第二份補充協議;(II)中國綠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完成有關收購新澤控股有限公司之控股權益之售股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