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限合夥協議,基金的資本承擔總額不超過人民幣810,000,000元,而本公司作為中間級有限合夥人之一,將認購基金份額為人民幣81,000,000元。
框架協議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瑞元豐祥及北京中瑞凱華(分別為本公司的全資╱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賣方,與橫琴自住房基金作為買方就可能出售事項訂立框架協議,涉及按代價約人民幣564,984,600元出售股權(即目標公司的全部股權)及股東貸款(連同利息)。根據框架協議,訂約各方同意按可能出售事項的框架,辦妥與登記可能出售事項相關的一切事宜及促使有關訂約各方訂立最終協議以記錄及落實轉讓股權的法定所有權及轉讓股東貸款的全部權利、所有權、利益和權益。
就上市規則第14章而言,由於有一項或以上的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5%但低於25%,故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遵守通知及公告規定。
背景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瑞元豐祥、北京中瑞凱華及橫琴自住房基金就可能出售事項訂立框架協議,涉及按代價約人民幣564,984,600元出售股權(即目標公司的全部股權)及股東貸款(連同利息)。根據框架協議,訂約各方同意按可能出售事項的框架,辦妥與登記可能出售事項相關的一切事宜及促使有關訂約各方訂立最終協議以記錄及落實轉讓股權的法定所有權及轉讓股東貸款的全部權利、所有權、利益和權益。
就成立基金訂立有限合夥協議
於訂立框架協議後,橫琴首聚創信(作為普通合夥人)與本公司(作為中間級有限合夥人之一)以及其他投資者(作為優先級、中間級及次級有限合夥人)將就成立基金而訂立的有限合夥協議。
根據有限合夥協議,基金的資本承擔總額不超過人民幣810,000,000元,而本公司作為中間級有限合夥人之一,將認購基金份額為人民幣81,000,000元。
訂立框架協議的理由及利益
董事會認為,可能出售事項有助於本公司加速資產週轉、增強本公司的資金能力及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有利本集團的業務拓展,進一步加大本集團的業務規模及提高市場佔有率。通過基金模式投資項目可以提高項目投資收益率及積累基金管理經驗,實現公司向“輕資產”運營模式的轉型。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框架協議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其條款及條件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